法治护航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
——全国超20省市构建“研究—普及”社科立法格局
本报记者 明海英
近年来,一场法治化变革在哲学社会科学领域悄然兴起。自2022年起,江苏、浙江、重庆、陕西等省市相继颁布实施哲学社会科学促进条例,与全国超20个省市(自治区)已出台的社会科学普及条例共同构筑起推动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发展的法治“双翼”。这场由地方先行先试的立法实践,为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注入了强劲的法治动能。
从“零星探索”到“法治引领”
2022年9月,《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促进条例》正式施行;一个月后,《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促进条例》接踵而至。这两部在华东地区率先出台的综合性促进条例,打破了该领域长期主要依靠政策性文件推动工作的局面,实现了从政策引导到法治保障的跨越。这是将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纳入法治轨道的重要标志。
2025年,中西部地区积极跟进。《重庆市哲学社会科学发展促进条例》于2025年9月1日起施行,《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发展促进条例》于2025年9月30日正式实施。四省市条例均系统性地构建了覆盖领导体制、经费保障、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研诚信等关键环节的全链条制度体系,体现了法治思维下的系统治理理念。
与此同时,社会科学普及的法治化进程同样持续推进。截至2025年11月,全国已有超20个省市(自治区)出台社会科学普及条例,普及工作的法治覆盖范围持续扩大。
各地促进条例文本凸显了浓郁的地方特色。陕西促进条例专章强调加强对延安精神、照金精神、西迁精神等伟大精神的研究阐释,要求深化对秦岭文化、黄河文化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挖掘与弘扬。重庆着力打造“红岩精神”研究高地,其促进条例明确要加强对巴渝文化、三峡文化、革命文化等的传承与创新性研究。浙江则创新设立“全省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周”,并明确将公众人文社科素养纳入文明创建考核内容,推动普及工作由“软任务”向“硬指标”转变。
陕西省社科联党组书记高红霞表示,陕西的立法实践始终坚持“促进与发展”双轮驱动的清晰思路。她介绍,在立法过程中,团队并未追求“大而全”的体系,而是重点借鉴已出台省市(自治区)的成功经验,紧密聚焦本省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中亟待破解的制约性、关键性问题,确保每一条款都旨在回应具体的实践难题。在解决方案上,陕西的促进条例展现出两大突出特点:一是通过刚性规定强化相关主体特别是政府在规划、投入和组织协调方面的责任,确保各项措施能落地生根;二是通过细化人、财、物等投入保障与科研人员权利保障条款,切实激发科研机构和人员的创新活力与发展动力。这种“约束与激励并重”的立法智慧,确保了条例是一部能实际操作、解决问题的行动指南。
深入剖析两类条例,其功能定位清晰且互补。促进条例如同驱动创新的“发动机”,聚焦科研活动本身,着力破解体制机制障碍,激发内生动力。普及条例则扮演连接理论与大众的“传送带”,致力于打通知识传播的“最后一公里”,提升全民人文素养。四川省社会科学院院长杨颖认为,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核心的促进型立法,旨在解决哲学社会科学事业发展中面临的根本性、结构性难题,如资源投入不足、体制机制不畅、主体权责模糊等,为事业发展注入坚实的“支撑力”和“推动力”;以“让知识被社会大众理解运用”为目标立法,着力应对普及主体缺位、形式内容单一、公众参与度不高等“传播性”问题,提供广泛的“保障力”和“引导力”。这两种形态在实践中相互支撑、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哲学社会科学法治保障的“双翼”。
旨在破解制约发展的瓶颈难题
针对长期制约哲学社会科学发展的“老大难”问题,各地促进条例勇于创新,推出了一系列具有突破性的解决方案。在经费保障这一核心问题上,江苏、浙江、重庆、陕西四省市的促进条例均明确规定,要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哲学社会科学资金投入和稳定增长机制。这一规定,从根本上改变了以往“一事一议”、缺乏稳定预期的投入方式,为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坚实的财政保障。
人才评价机制迎来重大变革。浙江省促进条例明确规定,哲学社会科学领域人才应享受与自然科学领域人才同等的待遇,彰显了对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价值的充分肯定。陕西促进条例则积极探索符合社科普及特点的职称评定制度,明确将优秀的普及成果纳入科研业绩和学术评价体系。这一举措,有效解决了长期困扰广大社科工作者的“普及工作不算科研成果”的尴尬局面,极大地鼓舞了学者投身社科普及事业的热情。
科研诚信建设迈出实质性步伐。各地促进条例普遍建立了覆盖项目申请、评审、研究过程、成果发表等全过程的科研诚信管理体系,对学术不端行为旗帜鲜明地实行“零容忍”,着力营造风清气正的学术生态。
辽宁社会科学院原副院长牟岱将各地立法共同关注的焦点问题精练为六个方面。一是破除制约创新活力的体制机制障碍;二是补齐学科体系、学术体系与话语体系建设存在的短板;三是解决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应用渠道不畅的问题;四是解决新型智库功能未能得到充分发挥的现状;五是完善亟待深化改革的人才评价与激励机制;六是强化学术生态健康的科研诚信建设。
谈及浙江经验,浙江省社科联负责人总结道,其核心在于构建了一个以“六大法定机制”为支撑的赋能体系。其中,“数字化赋能”被视为最大亮点。通过精心建设数字平台,将数千项科研课题和成果纳入全流程线上管理,实现了从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到经费调剂、绩效追溯的“一网通办”,提升了治理效率和科研人员的获得感。同时,通过立法设定“全省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周”,有力推动了各类普及活动从“分散自发”状态走向“场景化、集约化”整合,显著提升了社会效益和影响力。
该负责人进一步揭示,浙江经验的深层逻辑在于,实现了治理方式从依靠“文件”到依据“法规”、投入保障从“柔性”倡议到“刚性”规定的根本性转变。浙江的立法坚持问题导向,将发展中的痛点、堵点精准转化为具体法条;采用“促进型”立法体例,为社会组织和社会力量参与留下充足空间;制定形成“1+N”配套政策闭环,防止“只立法、不落地”;引入人大监督与第三方评估机制,对核心指标进行量化考评并公开结果。这一整套组合拳,系统性解决了“谁来干、干什么、怎么干、干不好怎么办”等关键问题,为其他地方提供了可复制、可操作的宝贵经验。
立法的积极成效已初步显现。在浙江,首个“全省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周”期间,各级各类活动超过千场,直接参与群众达近百万人次,社会反响热烈。在江苏,首批省级社科实验室陆续挂牌运行,推动文理交叉、跨学科研究从理念加速走向实践。在陕西,旨在扶持特色学科的冷门绝学保障计划已启动实施,西夏文字研究、敦煌文献整理等一批具有重要文化价值但研究力量薄弱的“小众”学科获得了稳定支持。
江苏法治建设研究基地首席专家、教授刘小冰认为,地方立法探索旨在系统性地解决四大核心问题。首先,是建立权责明晰、协同高效的组织管理机制,理顺政府、高校、研究机构、社科联等各方关系。其次,是构建能够引导理论创新、应用研究、大众普及、开放合作、数字化转型、诚信建设协同发展的法律促进机制,全面推动事业进步。再次,是形成覆盖全面、贯穿全程的法治保障机制,为可持续发展提供稳定支持。最后,是确立以确保正确政治方向和学术导向为核心的法律监督机制。在他看来,地方立法具有显著的开创性意义,这项工作是在没有上位法直接依据和成熟经验可循的情况下进行的,充分体现了地方的改革勇气与首创精神,其探索对国家层面未来立法具有宝贵的先行先试价值和实践参考意义。
从有法可依迈向良法善治
制定促进哲学社会科学发展的地方立法,只是明确了有法可依的问题。要实现从有法可依到良法善治的跃升,仍然面临诸多挑战,需要付出持续不懈的努力。
协同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条例的起草部门与执行部门各有所属,加强实施过程统筹,避免出现立法与执行‘两张皮’现象,是决定立法成效的关键。”一位不愿具名的省级社科联负责人说。
学术界也确实观察到部分条款落地面临的现实困难。“条例规定的经费增长机制非常明确,具有刚性约束,但在一些基层财政压力较大的地区,完全落实到位仍有难度。”中部某省社科规划办工作人员坦言,需要找到确保法律严格执行的有效路径。
评价体系改革遭遇惯性阻力。“尽管条例鼓励重视普及成果和代表作制度,但在高校实际的职称评定、绩效考核中,核心期刊论文、国家级项目等传统指标仍是更具分量的‘硬通货’。”一位来自高校的青年教师道出了科研工作者面临的现实困境。
对此,牟岱提出,立法的价值不仅在于文本的严谨与完善,更在于能否从“纸面上的法”有效转变为“行动中的法”。这意味着,仅仅在立法中确立科学的评价标准、严格的诚信规范和有力的保障措施远远不够,更需要一套确保法律得以不折不扣执行的配套细则、监督体系和问责机制。否则,立法的初衷就会在实践中大打折扣。
安徽大学原副校长程雁雷提出,当前阶段地方立法的核心任务有二:一是将经过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改革经验及时上升为法律规范。她特别提到“代表作评价制度”“科研经费包干制”等创新政策,迫切需要通过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将其固化为稳定的法律制度,以避免因人事更迭或政策重点转移,给需要长期积累的科研活动带来不确定性。二是清晰界定各方权责,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共治格局。立法需要精准划定科研人员、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社会组织等各类主体的权利、责任与义务边界,并为构建符合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律的现代化科研监督管理体系提供坚实的法律依据。
在监督机制层面,刘小冰建议引入“约谈”机制,在执法初期通过沟通、警示、指导的方式,促使相关责任主体自我审视、主动纠正,从而减少直接对抗与执法成本,促进法律的理解与遵守。约谈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监管机构则可建议其主管部门启动正式的调查处理程序,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从而形成从“柔性”的特别监督到“刚性”的法律追究无缝衔接的全链条监管系统,确保立法意图的最终实现。
对于未来的立法工作,杨颖建议,必须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学术导向,确保立法工作行稳致远。他呼吁立法过程要深入基层开展扎实调研,充分体现地方特色和学科特点,避免陷入内容同质化、千篇一律的窠臼。他认为,立法的关键难点和艺术在于处理好政策语言与“法言法语”的科学转换关系,要通过完善的制度设计和严谨的程序安排,将党的理论创新成果和政策主张准确、全面地转化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和行为规则,为实现哲学社会科学的高质量发展提供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法治保障。
程雁雷主张,立法必须遵循和体现学术研究的内在规律和特殊性。法治的保障不应成为僵硬的束缚,而应为那些需要“十年磨一剑”、需要学者静心钻研的“冷板凳”课题保留充足、宽松的制度空间。应重点聚焦体制机制改革、学科体系优化、智库功能提升、普及工作创新、保障激励强化与监督管理完善等宏观层面,而不是过多干预具体的学术研究过程。
一些地方立法的先行先试,为其他省市的哲学社会科学立法积累了宝贵的实践经验、提供了丰富的样本参考。学者们建议,还需要持续跟踪评估各地条例的实施效果,加强跨区域经验交流,适时研究推动制定国家层面的哲学社会科学促进法,为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提供更加强大、更加统一的法治保障。
据悉,上海、安徽等地也在加快推进哲学社会科学地方立法。随着更多省市出台地方立法,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必将为“十五五”期间哲学社会科学事业行稳致远提供更加坚实的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