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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轨道上推动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

胡弋弋

《光明日报》( 2024年10月08日 06版)


  【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 

  法治兴则民族兴,法治强则国家强。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出新的重大决策部署,强调必须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协同推进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改革,健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机制,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进程中,我们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在法治轨道上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夯实中国式现代化的法治根基,确保党中央改革决策部署见到实效,为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1.深刻认识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战略意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指的是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需要,集中体现中国人民意志和社会主义属性的法治诸要素、结构、功能、过程内在协调统一的有机综合体。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抓手,对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战略意义。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题中应有之义。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今天,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大历史任务,就是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为人民幸福安康、为社会和谐稳定、为国家长治久安提供一整套更完备、更稳定、更管用的制度体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由我国的基本国情决定的,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系统体现和具体实践。必须加快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断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从法治上为解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面临的一系列问题提供制度化方案,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更加广阔的光明前景。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涉及很多方面,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有一个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的总抓手,这个总抓手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是一项十分庞大和复杂的综合性系统工程,在中国这样一个超大规模的发展中国家,全面依法治国是一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深刻变革。必须紧紧围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个总抓手,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努力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中国。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内容。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对于各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深刻阐释了法治对现代化的重大意义。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也是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有利于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在全面深化改革总体框架内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各项工作。必须把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等各方面工作纳入法治轨道,以法治的理念、法治的思维、法治的程序、法治的方式开展工作,以国家各方面工作的法治化推进中国式现代化。

2.准确把握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的辩证关系

  回顾40多年波澜壮阔的改革开放大潮,改革和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共同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滚滚向前。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深刻把握两者的辩证关系,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做到改革与法治同步推进、深度融合,从而不断破解改革新难题、开创法治新局面。

  全面依法治国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提供有力保障。新时代以来,我们党统筹推进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推动全面深化改革行稳致远。全面依法治国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基本遵循,明确改革的方向和边界,减少和避免改革的盲目性和随意性,也为改革在法治框架内进行提供了条件,使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有序进行。全面依法治国为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了有力制度保障,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使广大人民群众从改革中受益,从而理解、支持和参与改革。全面依法治国是治国理政方式中最基本、最有效、最可靠的方式,具有明确性、公开性、稳定性、可预期性、权威性和国家强制性的特点与优势,可以规范和约束政府权力的运行,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提供市场经济所需的法治环境,设定基本原则和底线。

  全面深化改革推动全面依法治国向纵深发展。新时代以来,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取得诸多成绩,但也遇到不少问题,需要全面深化改革包括法治领域改革来破题解决,特别是在突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上,要不断实施深化立法领域改革、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完善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机制、加强涉外法治建设等一系列精准管用的改革举措,切实解决各种问题,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趋完善。通过立改废释纂等方式,改革不合时宜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深化法治领域改革,协同推进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改革,努力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相辅相成。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相互作用,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互衔接,都在不断接受实践的检验,不断推进法治中国目标的实现,是改革顺利推进、改革成果及时巩固的有效路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总结和运用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的宝贵经验,明确提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六个坚持”重要原则,其中之一是“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做到改革和法治相统一,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及时把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要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通过立法程序,修改或废除不适应实践需要的法律法规以及各种规范性文件,以国家法律的权威形式建构新的体制机制、推动国家治理体系的深层次改革;在改革实践成功之后,以立法形式把已被证实成熟有效的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因此,两者是一体两面、内在统一、密不可分的。

3.系统推进法治领域改革,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以法为纲,崇法善治。随着我国改革事业逐步实现由局部探索、破冰突围到系统集成、全面深化,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然而,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目标相比,法治领域还存在诸多不适应、不匹配、不相称、不到位的问题。因此,推进法治领域改革,既要更加注重突出重点、注重法治建设的实效,又要从全面依法治国的高度对各环节的改革进行整体把握、系统推进,更加着力于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与国家治理实践更好相适应,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强大的法治保障。

  坚持党的领导,站稳全面依法治国的政治立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件大事能不能办好,最关键的是方向是不是正确,政治保证是不是坚强有力。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我国法治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法治最大的区别。实践证明,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担负起领导人民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历史使命和时代重任,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最重要的是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

  坚持科学民主,推进立法领域改革先行。法者,国之重器,治之端也。中国式现代化,离不开良法善治的支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经验成果的制度化和法律化,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制度依托。在新时代新征程上,人民群众对良法善治有更高的期待,希冀更为系统完备、科学合理、管用可行的良法,向往更加惠民利民、公正高效、平安和谐的善治。要深化立法领域改革,持续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确保各领域工作有法可依,尤其要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等国家治理关键领域的立法,对接国家重大战略改革需求,制定符合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的创制性法律法规,为法治强国建设奠定制度基础。健全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法规衔接协调机制,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坚持立改废释纂并举,不断提高立法质量。

  坚持高效规范,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法治政府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要适应新时代政府治理新特点和新要求,科学配置权力,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使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推进政府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促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完善重大决策、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加强政府立法审查,不断提升政府行政效能和服务质量。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基层综合执法体制机制,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机制,完善行政处罚等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推动行政执法标准跨区域衔接,完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双向衔接制度,为权力的行使设定正当目的及合理基准与要求,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推进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建设。公平正义是执法司法的灵魂,也是法治的生命线。公正司法可以引领、推动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司法不公则会直接动摇社会公正和法治公信力的根基。在法治建设过程中,必须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充分反映人民意愿,确保人民能够在法治运行的各环节感受到公平正义,以增进人民福祉为法治目标,使人民真正成为法治的受益主体,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坚持司法为民,不断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健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监察权、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确保执法司法各环节全过程在有效制约监督下运行,彰显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决心。

  坚持标本兼治,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要以完善的社会治理机制推动法治社会的形成。健全社会普法教育机制,坚持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改进法治宣传教育方式,提升普法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动全民守法。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深化律师制度、公证体制、仲裁制度、调解制度、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完善信访、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强化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制定专门矫治教育规定。完善以实践为导向的法学院校教育培养机制,健全法学院校与法治实务部门协同育人机制,提高法治人才培养质量。

  坚持一体统筹,推进涉外法治建设。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随着我国不断发展壮大、日益走近世界舞台中央,法治日益成为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内容。要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建立一体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法治人才培养的工作机制,提高涉外执法司法效能。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和法治实施体系,深化执法司法国际合作,完善高水平对外开放体制机制,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坚定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完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依法约定管辖、选择适用域外法等司法审判制度,健全国际商事仲裁和调解制度,培育国际一流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参与引领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为我国公民、企业走出去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作者:胡弋弋,系浙江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研究员、浙江省委党校浙江省“八八战略”创新发展研究院研究员)